由于《民法典》最终将草案中的“隔代探望权”相关规定删除,导致该权利并未获得立法上的支持。由此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祖辈到底有没有探望权?
在已有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支持了隔代探望权的判决,以后是否还有出现的可能?其理由通常是“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其本质是从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予以考量的结论,而不是对祖辈权利的确认和支持。
日前听到某民法讲座,提及此类问题时,简单地说是“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权利的有无和权利如何保护,虽然密切相关,但本质不同。该说法到底是指“承认权利”条件尚不成熟,还是承认后“保护权利”的条件尚不成熟,有点语焉不详。至于说隔代探望可能会导致婆媳矛盾加剧、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说法,就明显不成立了。
承认权利有什么困难?家长里短,无外乎那么一些情况,分门别类一下,甚至交给司法解释去明确一下具体的考量规则,能有什么困难?
不承认隔代探望权,尤其是对那些祖辈抚养的情形而言,祖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去争取(不一定会成功)探视,是极其不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