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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案之问

以则为然 ranzer 2016-09-20 62701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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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则为然”栏目的首篇,原本是打算写点纯粹的法律或法学的文字,看来是不可得了。不过也好,每个学习法律的人都需要知道,法律绝不是孤立的上层建筑,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是也。

目前已经公布的被罢免或请辞的辽宁的全国人大代表,其人数之多,覆盖之广,怕是古今中外毫无争议地空前一例。辽宁的政治地震,怕是远未到结束的时候。因为其中的问题太多:

1、有贿选当选者,就有接受贿赂投票者。每个贿选当选者的背后,是更多的接受贿赂的相关选区的其他代表。接受贿赂的投票人,都有哪些?

2、贿选者几乎都是有“身份”的人,或权或贵。富贵者贿选资金或由己出,则必谋利,则人大代表之位有何利可图?为何有利可图?其中是否有违规违法操作、甚至权钱交易的可能?权力者贿选,首问其资金出处,牵扯其本人其他受贿、以权谋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案件的可能性极大。权力者谋求人大代表身份,目的何在?人大代表对于权力者吸引力何在?

3、以上两问,包含此第三问,人大代表是否有代表人民之外的其他“功力”,是否有超越人大组织法之处,及为什么会有这种法外之力?

4、贿选者和接受贿赂的投票人,都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后者是否应该罢免?除代表资格被剥夺外,是否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人大代表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5、贿选通常不会是个案,辽宁此次更是绝对的窝案。省级到全国是贿选,那么从基层到省级是不是贿选来的?在我国目前的选举体制下,唯独基层选举选民基数较大,贿选的可能性较小,但仍然不排除这些或权或贵者利用各种手段当选的可能。那么在基层选举中就算没有贿选,却会产生各大的疑问:是什么手段连贿赂都不需要便可以操控选票?如果这个疑问是合理和可能被证实的,将更令人觉得恐怖。

6、有法律明确规范的人大选举姑且贿选,那么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的选举呢?这些同样是中国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有如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调整,但法律定得线条更简单,则其中的民主代表性是否更加值得质疑?

7、有法必依必以违法必究为保障。如此大规模的普遍性的贿选的背后,必是长期有法不依且长期违法不究,以致陋风成习。则长期违法不究的根源何在?如何杜绝?

8、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需要政府法治、司法法治,人大法治同样不可或缺,而且应该成为首要一环。没有好的人大,如何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作、国家的方略何时才能实现?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等各个环节,乃至人大制度的整体运作,有必要重新衡量,务必不愧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之义!

题外话:有媒体从王阳等人不正常升迁出发,理解为辽宁不能和中央保持一致,所以牵出窝案。身为法律人,应该对这种观点保持警惕。因为这种说法难以证实,就算得以证实,也不能否认辽宁贿选案的违法性质和恶劣程度,与最终在法律层面解决问题,并最终从制度上有改进并避免再犯,也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我们要关注的是法律问题,并从法律层面最终解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