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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大将罗瑞卿之女罗点点:尊严死不是安乐死

以则为然 ranzer 2017-03-18 69402 次浏览 0个评论

新京报的一篇《我的临终我做主》的文章,正在网间流传。这是新京报对开国大将罗瑞卿之女罗点点的采访性报道,她以《我的死亡谁做主》一书而被关注。

罗点点尊严死01.jpg

尊 严死是不是安乐死?罗点点认为: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需要医生要用一种主动干预的方式帮助病人结束生命。而尊严死不涉及让任何人积极地致他人死亡, 只是当一个病人处在不可治愈的生命末期的时候,我们不用生命支持系统,只想办法让他的死亡过程尽量没有痛苦,尽量有尊严,本质上是一个自然死亡的过程。

然则说在月初的一篇《短缺的廉价药与癌症老人的白骨,都是生命不能承受之痛》 一文中,说及过安乐死的问题。作为尊重人的本愿、减少人的痛苦的一种方法,安乐死的合理性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的确,如何具体操作安乐死,还是有很多 问题有待解决,不接受的人目前可能还是大多数,但是,看过电影《深海长眠》的人,都应该不会忍心让一个人持久地承担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回想近年关于早逝明星的各种报道,傅彪、罗京、陈晓旭……无不逐一涌现,令人叹息不已。试想人生苦短,概莫能外。这些曾经活灵活现于普通大众的面孔,难不成非以痛苦的表情留下最终的画面吗?很多明星在多方关照下也许更能如愿,但普通人难道就不能、不应吗?

晋代大书法家王羲之在《兰亭序》一文中写道:“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生与死的困局,是人类难以解脱的魔咒。无论向往或是恐惧,死亡终将到来。如果可以选择死亡、选择死亡的方式,也许算是一种宽慰?

对于亲属而言,这也是一种艰难的抉择:是应该遵从遗愿、宁死不顾,还是应该拼尽全力、挽留一程?选择前者易于心不忍、生恐遗恨,选择后者易忤逆尊长、徒增痛楚……这种纠结,没有经历过的人,怕是不懂!

从 法律权利的角度看,生命权理应在权利主体的把握之中。人作为生命权的主体,理应可以决定生命的终结。法律一直以来都仅仅是否定非权利人剥夺他人的生命、不 提倡但也未曾明确反对权利人自己放弃生命。常见的警察救人等情况,本质上应该是负有积极救助者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情形,而非对权利人放弃自己生命的否定。

如罗点点倡导的那样,以“生前预嘱”的方式交待自己的身后事,该如何看待?能否按遗嘱处理?

按 照通说,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社会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的遗嘱都是用来交待财产问题的,但并非所有遗嘱都只解决财产问题。既然法律也承认遗嘱人可以 在遗嘱中安排遗产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那么“生前预嘱”是否可以理解为只安排了非财产事务的遗嘱呢?

从预嘱人的角度看,在病榻上的预嘱人, 通常没有行为能力,但意识清醒,表达自主意愿没有疑问,要求或者委托亲属按照其“生前预嘱”处理医疗救治等各方面的事务,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法律上理应没 有障碍。但如前所述,遗嘱一般认为需要在遗嘱人去世后才开始生效,而“生前预嘱”等到去世后才生效将失去其意义。所以,“生前预嘱”虽然事关一个人的弥留 之际,但却是关于生存期间事务的决断,只是因为没有行为能力,而需要由近亲属代劳而已。其特性更接近于委托。

如果把预嘱人理解为委托人,那 么其近亲属就是受托人。则双方的问题容易演变为:近亲属如果不接受委托,预嘱将无法约束近亲属,在预嘱人无行为能力时,近亲属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以 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决定预嘱人的治疗等相关事宜,从而事实上违背预嘱人的意愿。所以,只要没有对“生前预嘱”的法律肯定、没有近亲属应该尊重“生前预嘱”的 法律义务,预嘱人的“尊严死”就势必落空。

我们到底是应该尊重将逝之人的“尊严死”的意愿,还是照顾其近亲属的情感?如果选择了前者,近亲属一旦不按照预嘱办事,是否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或,能否彻底排除近亲属不遗弃、虐待预嘱人的嫌疑呢?

这不是一个小问题。也许,死生之大,并不在于法律,而在于伦理亲情吧!

然则说祝福所有的人,都能够尊严、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