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何海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不认识贾敬龙和他的亲属,也没有人跟我讲起贾敬龙的案子。我是从微信里看到“刀下留人”的呼吁。我看到时,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已经下达数天,贾敬龙的生命只怕是以钟头来计了。
我隐约感到,这个判决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而几位为贾敬龙呼呼的学者没有指出。我上网搜索了相关材料,又从朋友那里获得了贾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
看了裁判文书,我更加确信,贾敬龙不该杀!
贾案的基本案情,就如检察院所指控的那样:因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强行拆除,他对该村村长兼书记何建华产生怨恨,寻机报仇。在2015年北高营村春节团拜会中,他用一把改装的射钉枪朝何建华后脑开枪,致其死亡。贾敬龙有过自首的表示,但在路上即遭拦截、撞伤,当天被逮捕。
贾敬龙是否属于自首,各方还有争议。贾敬龙婚房被拆、女友分手的情节,让人心生同情。贾敬龙“冤有头债有主”,没有像杨佳、王斌余一样不分对象滥杀无辜,这一点也被人指出。但我更关心的是——贾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报复杀人案——事情的起因。
贾敬龙及其辩护人曾经提出,被害人何建华违法实施强制拆迁,也有过错。法院未予认定。法院的理由是,房子和宅基地在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名下,贾同庆已与村委会签了拆迁协议,并且拿到了两套房子以及拆迁补偿款。因此,“违法强拆”的观点不予采纳。
问题就在这里。
贾敬龙作为成年的农村家庭成员以及被拆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房子理应有他的一份权利。贾敬龙父亲不顾贾敬龙反对,单独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是可以质疑的。况且,贾敬龙父亲与村委签订的协议,确实有些被逼无奈。这一点从村委会充满威胁的告示和做法可以看出,从贾同庆事后上访的事实也可以印证。自始至终,贾敬龙都在主张他的权利。
更为关键的事实是,村委会的拆迁是强行进行的。2013年2月27日,村里对贾敬龙的房子组织过一次强拆,由于贾敬龙的抵制而没有成功。2013年5月7日下午,何建华再次组织人员对贾敬龙的住宅进行强拆。这次是二十多个人,一台钩机,直接拆墙。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贾敬龙和他的表兄被殴伤。110民警到场干预,贾敬龙被带到派出所(奇怪,为什么是他被带到派出所?),然而房子仍然被拆掉了。如果这不是强拆,那什么是强拆?
判决书可能说的是,这不是违法强拆,是依法强拆。但这样一来,问题更大:谁给了村委会强制拆迁的权力?拆迁协议没有给村委会强制拆迁的权力,法律更没有给它强制拆迁的权力。民事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通过私力强制实现合同,人身强制尤其不能允许。否则的话,有实力的当事人都自己解决,还要法院干什么?事实上,中国法律对待强制权力是非常慎重的。在本案强拆的前一年,《行政强制法》即已施行。依照该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务院都无权设定、行政机关都不得擅自实施,村委会凭什么强拆他人房屋?
按理,征地拆迁属于政府的工作,但判决书没有提到当地政府的角色,也没有提到有关征地拆迁的行政决定。有报道说,从2009年开始,河北省会石家庄市启动“三年大变样”工程,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形象建设。地处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北部的北高营村,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的部署下,按照“三年大变样”的整体规划,征地拆迁。看来,北高营村的拆迁是政府目标的一部分,但整个拆迁工作都是由村委会出面完成的:村委会做规划、村委会签协议、村委会给补偿、村委会搞强制。行政权力逃遁,私力强制盛行,这是当前相当普遍的现象。
问题在于,村委会强制拆迁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拆迁。它侵犯了贾敬龙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激起了贾敬龙报仇杀人的心思。一个违法的私力强制引发了一个恶性的私力复仇,这是整个故事的要点。
不管何建华有什么过错,贾敬龙是杀人犯,要不要判他死刑?这不但关乎一条生命的去留,也关乎法律对待私力复仇的态度,法治秩序建构中的立场。
私力复仇固然是对法治的挑战,但它更是法治不彰的结果。如果权利能够得到有效救济,人们不会铤而走险;但凡法治崩坏,必定复仇多有。据说,贾敬龙曾经打110求助,但没能阻止房屋被拆;事后他家人里曾经多次找何建华商谈拆迁补偿,没有结果;他多次写举报信给当地检察院和信访局,同样没有结果。我不知道他有没有想过上法院;即使曾经想过,在他眼中解决机会估计也是一片渺茫。一个村委会没有法律依据的强行拆迁,居然得到体制的庇护。事实上,只要迎合地方领导的意图,不但强拆者不会受到处罚,被拆人想得到补偿款都困难重重。不但贾敬龙绝望了,在许多民众眼里,当前中国法治的威胁就是有权势者恣意妄为,无权势者求助无门。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警告!如果这一头不加以遏制,枪毙复仇者以儆效尤是不解决问题的。
我们建立法治,就意味着国家垄断强制权力,并承诺给予公民平等的保护、公正的对待。法治禁止私力复仇,这就是为什么贾敬龙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惩罚的原因;法治同样禁止私力强制,这就是为什么被害人有过错、贾敬龙不该杀的原因。如果我们只严惩私力复仇,而不问其起因,那是对贾敬龙的不公;如果不抑制村委会非法拆迁,任私力强制泛滥,那更是对法治的背离。
我并不主张当下中国全面废除死刑。但死刑的适用确实应当慎之又慎、少而又少,应当具备人权和法治的充分理由。
至少,贾敬龙是不该杀的!
2016/10/21凌晨于坎布里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