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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李雪莲、以及那些阿莲们(二)

以则为然 ranzer 2016-12-12 34010 次浏览 0个评论

不打招呼就变卦.jpg

李雪莲的执著,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她从最初只想要秦玉河的一个说法,到后来与法院、政府等一干人等长年纠缠不清,经历了多种诉求的改变:

一是想澄清离婚时的真实意愿;二是对法院不看客观真实只看法律真实进行裁断的不解与不满;三是对政府与法院关系的(法律上非事实上的)误读及由此产生的对政府官员推诿不负责的愤怒和无奈;四是对各级官员名为排忧实则压制的做法及其背后那种强烈不信任的极端反感;五是对上访中各种遭遇及部分胜利实则失败(最原始的诉求未能如愿)的失落;六是对官员勾兑赵大头通谋利用感情欺骗压制阻止上访的手段的出离愤怒及对感情的彻底绝望;七是告状十余年却因秦玉河的死而一朝烟灭的万念俱灰;八是欲求死而不得时对于自己始终陷于于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私欲私利的巨大漩涡之中的顿悟……

以上种种,至少前七个,她都是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经加以解决的,但恰恰是对于法律途经的执著,才让她最后万念俱灰。

那么,李雪莲到底是不是胡搅蛮缠?

一切的开端,在于离婚的真假上。事实的假离婚到底应不应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真离婚?很不幸,在中国,把离婚弄假成真的,太多了。所谓弄假成真,无不是谎称自愿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有一方假戏真做,不再复婚,拿着分割后的财产过自己的日子。李雪莲不过是其中的一个。而且,尤其是不能证明办理手续时离婚意愿不真实的一个。所以,其最终的结果是,对于自己主张的假离婚没有证据支持,面对婚姻登记机和法院通常又暗自觉得自己理亏,讲不出法律上的道理,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最终便自认倒霉,自认命苦,自认遇人不淑。所以,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是无法解开的死结。

但,如果双方有协议在先、白纸黑字地写明了假离婚的缘由、甚至为了避免假戏真做还约定了虚假债务等等,是否足以推翻事实上为假的离婚证呢?离婚证是什么性质?这种事实上为假的离婚证可否被其他协议否定其效力?能,是什么理由?不能,又是什么理由?如果能,公权力又是否能够以及是否应该容忍这种欺骗?

李雪莲和秋菊一样,就是想要个说法。秦玉河如果一开始就能承认在离婚的事情上欺骗了她,就不会有后面的纠葛,李雪莲应该早就认命了。但要命之处就在于,李雪莲在秦玉河那里、在后来绝大多数的场合下,都无法得到真正的理解和支持,无论是事实上、情感上、还是法律上的。再说白一点,从秦玉河开始,一路下来,这些人,绝对不应该“得了便宜还卖乖”,而不讲理、不利益的后果却统统都由她李雪莲一个人承担。仔细想想,李雪莲好像也没有什么不在理的地方罢!

所以,如果简单地断定李雪莲是胡搅蛮缠的,那就太武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