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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中的被害人成立包庇罪之辨

以则为然 ranzer 2017-01-23 25315 次浏览 0个评论

强奸.jpg

今日一则《女子遭强暴后收1万作证称自愿 犯包庇罪获刑5月》的新闻,看后有思,简要表达观点如下。

此案的古怪之处在于,强奸案的受害人却成了强奸犯的包庇犯,而没有受害人的供述就不成立强奸罪,所以此案的处理相当于推定成立强奸罪,然后受害人翻供成立包庇罪,继而复以受害人的供述判定强奸罪,出现了两个罪名之间的反复互证,岂不是咄咄怪事?

且,法律要保护公民,也要保护公权。但对于公权的维护,对于本案中司法机关打击强奸犯罪的行为给予维护,防止戏弄权力,虽然也是正当的,但却应该只能以保护私权为出发点和归宿。对于强奸案的受害人选择放弃公权保护的行为,一律给予否定、刑法上否定的评价,前者没必要,后者更属无理之举。为了防止再犯、保护潜在的受害者么?此案的受害人尚且不能给予保护,又谈何别人!

而且,社会生活中不乏明是强奸而双方达成和解的例子。其中比较现实的原因就是,被害人不愿意声张、希望获得给予自己的相当程度的赔偿。如果想更有力的打击强奸犯罪,追究被害人的包庇罪责任是无益的。与其如此,不如扩大对强奸犯的责任追究,除了要负刑事责任以外,还要明确并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其以金钱诱使、暴力胁迫等方式导致被害人翻供、使自己逃脱刑事责任的行为加重处罚甚至单独成罪、数罪并罚,才是最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