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到访“然则说”! 登录后台 查看权限
  • 喜欢本站?赶紧加粉!Ctrl+D 快捷收藏哦!
  • 欢迎访问“然则说”独立博客,一起倡导法治,舒展情怀吧!
  • 本站坚持原创,如要转载,必须标注出处和链接,否则保留追责之权!
  • 部分内容可能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法律、司法解释及其适用

以则为然 ranzer 2017-02-23 21726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24条婚规01.jpg

日前关于“第24条婚规”的争议笔者是最先从凤凰网看到的。在现在标题党盛行的时代,其最吸引人之处莫过于称之为“癌症式”的“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首选需要说一点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在我国目前的国家体制之下,国家级立法权主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辅以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权,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法和最高检有依法解释由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司法解释权。其中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影响最大。因为审判权在法院,法院可以援引法律判决,也可以援引司法解释判决,而为了保持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公平一致性、避免因上诉后改判而导致错案,在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援引司法解释就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是的,这个“最佳”需要加引号。对于同一条法律规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知,不同的法官也有不同的看法,怎么办?一审法官甲理解为A,而法官乙理解为B,判决为A,当事人听到B的理解后上诉,二审改判为B,这时法官甲就判错了案,但甲没有任何办法,可能要因此承担错案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服,以二审判决理解适用法律有误为由申诉,上级法院如何处理?还是需要在A和B两种可能中再选择一次。这就会产生反复改变,难以定论,且当事人不服气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司法解释,是弥合对法律理解分歧的有效办法。从法官甲开始,大家都理解为B,就没有问题了。法官没有错案的可能,当事人没有不服气的理由,因为到哪里都已是统一的标准。

第24条婚规02.jpg

但这对当事人未必是“最佳”选择。因为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所作的说明,其理解的角度和结果未必与立法本意保持了高度一致。一旦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则之间出现了差异,将在事实上导致司法判决的依据本身即违反法律的结果,则原本按照法律理应得到维护的利益反而丧失了。所以,只要司法解释本身出了问题,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就会跟着出问题。“第24条婚规”就是典型的例证。

这个问题怎么破?如果从宪法、立法法和法学理论出发,其实并不困难。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权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如果司法解释明显有违法律规则、或者适用司法解释的结果明显违背客观事实造成不公平的,理应依据法律规则本身而非司法解释作出裁判。这在法律、法理方面没有任何问题。

难的是现实的选择。法官如果不选择司法解释,首先会面临来自本院的压力,会遭到弃用司法解释合理与否的质疑甚至阻力;其次是会面临错案的风险,一旦被上级法院改判,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甚至前程。就算有法官顶着压力选择适用了法律而非解释,在论证的充分性方面也未必会尽善尽美。这里可以搜索河南洛阳种子纠纷案参考,不一样,但法官面临的困难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第24条婚规03.jpg

笔者前两天曾写过一篇《王力军案:梦碎梦圆法中天》,提及法律人会在有意无意之间导致案件当事人冰火两重天的截然不同的命运,与这里的“第24条婚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都与一个点相关,那就是:法律人必须有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法律理念。不唯此,在罪与非罪、债与非债之间,就不可能有真正公正的选择。

本文首发于“然则说”独立博客的百家号(点击这里访问),本博客文字内容全部原创,欢迎转发链接,但谢绝复制、或编辑后复制的转发。多谢配合!